【案情】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刮擦了步行的高某某。该事故经姚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次要责任。高某某因事故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徐某某拒绝赔偿。高某某遂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徐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当天被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拒绝接听电话,承办法官遂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审理,依法判决由被告徐某某赔偿高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312.66元,现判决已生效。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可以缺席审判的情形包括: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在借贷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在审理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在借贷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
法官提醒,出庭应诉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更是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不到庭,相当于放弃了答辩、举证等各项诉讼权利,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还可以拘传。